| 标准号 | GB 13271-2014 | 实施状态 | 现行 | ||
| 中文名称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
| 英文名称 |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 | ||||
| 标准分类 | CN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Z60 污染物排放综合 | ||
| ICS分类 |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 组织分类 | GB 国家标准 | ||
| 发布日期 | 2014-05-16 | 实施日期 | 2014-07-01 | ||
| 作废日期 | |||||
| 被以下标准替代 | 替代以下标准 | GB 13271-2001 | |||
| 采用标准 | 引用标准 | GB/T 5468;GB/T 16157;HJ/T 42;HJ/T 43;HJ/T 56;HJ/T 57;HJ/T 373;HJ/T 397;HJ/T 398;HJ 543;HJ 629;HJ 692;HJ 693;《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 |||
| 纸质馆藏 | 馆藏位置 | G558 | |||
| 归口单位 | 环境保护部 | 起草单位 | 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味原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