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中国产养殖虾实行命令检查

时间: 2009-07-31     作者:     来源: 国家质检总局
收藏
 20081121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出食安输发第1121003号通知:近日,在进口时的监控检查中,从中国产养殖虾中查出新诺明。因此,对中国产养殖虾实行下述命令检查。
 此外,废止20081110日的事务联络通知。
 
1 产品检查的对象
  中国产养殖虾及其加工品(限于简易加工)
2 检查项目
  新诺明
3 检查频度
  每次进口时整批产品接受检查。
4 试验品选取方法
  根据2008年3月31日食安输发第0330001号附表2-4实行。
5检查方法
  根据2005年1月24日食安发第0124001号《食品中残留的农药、饲料添加物及动物用医药品的检验方法》实行。
6 命其接受检查的具体理由
  中国产养殖虾及其加工品中可能残留新诺明。
7 参考
  查出新诺明时,作为违反食品卫生法第11条处置。
平台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 即 注 册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