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会拟将“CR”法有效期延续1年直至08年5月10日

时间: 2009-07-31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收藏
    欧盟《官方公报》于去年7月20日刊登第2006/502/EC号决议,规定只能销售具备防范儿童把玩功能的打火机,及禁售新奇打火机。随着保加利亚及罗马尼亚于今年1月1日加入欧盟,目前有关措施在更多欧洲国家实施。今年2月5日,世贸的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通知世贸成员,表示欧洲委员会拟将该决议的有效期延长多1年。

  根据欧盟的一般产品安全条例,决议于去年5月11日获得采纳。欧委会强调,由于规定打火机具备防范儿童把玩功能的永久解决方案仍未出现(计划方案之一是制订欧洲标准),因此需要延长决议的有效期。无论如何,欧委会暂时决定将决议延长多12个月,直至2008年5月10日为止。

  决议要点如下:

  ·打火机的定义涵盖充气式及即弃式打火机,但不包括耐用至少5年的充气式打火机,以及:

  -有保证书证明耐用至少两年的打火机;

  -可以维修及安全地补充气体,并装有可维修点火装置的打火机;以及

  -装有可以替换或维修零件的打火机。

  ·防儿童把玩打火机是指能防范不足51个月大儿童操作的打火机,例如其设计、点火保护装置、操作的复杂程度等能防范儿童把玩。

  ·假若打火机符合相当于EN13869:2002标准的国家标准,或非欧盟国家的同等规定,亦可视为具备防范儿童把玩功能。

  ·打火机须通过防范儿童把玩测试,才能推出市场。

  ·生产商或欧盟进口商须保存及提供由测试机构发出的防范儿童把玩测试报告,证明所有打火机符合规定,以及生产记录。产品型号如有改变,须提交新报告。

  ·欧委会规定,停止向消费者供应不合规打火机的最后期限为2008年3月11日。

  ·禁售外型吸引儿童的新奇打火机。

  决议暂将延长1年,但欧委会可以决定把有效期再延长。

平台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 即 注 册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