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对象及检查频度
(1)对中国一家生产者生产的豚鱼干制品(包含调味品),每次进口时,保留货物,实施检查。
(2)其他的生产者生产的豚鱼干制品(包含调味品)按照
2.检体的选取方法及检查方法
按照以下方法选取检体。用DNA盐基配列解析检查河豚的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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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大小(N) |
为选取检体而开的包装数 |
检体选取量 |
检体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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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3(1×3) |
0.6(0.2×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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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200 |
5(1×5) |
1(0.2×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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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
8(1×8) |
1.6(0.2×8) |
8 |
3.检验实施机关及检体寄送地址
附上寄送票(《进口食品等监视指导业务标准》(
国立大学法人 东京海洋大学
海洋科学院食品生产科 石崎 准教授
邮编108-8477
东京港区港南第四街
4.其他
检体寄送时,要求事先与企划信息课检疫所业务管理室进行协调。
此外,如果检出河豚的DNA时,则作为违反食品卫生法第6条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