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加强对中国产养殖虾及其加工品的监控检查

时间: 2009-07-31     作者:     来源: 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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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13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出通知,近日,检疫所监控检查后发现,中国产冷冻养殖虾违反了食品卫生法。为此,对于下述食品中残留动物用医药品的监控检查的检查频度提高到30%
 
 
1 对象食品
 中国产养殖虾及其加工品(限于简易加工)
2 检查项目及检查频率
1)中国一家已检出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出口的养殖虾及其加工品进口申报时,请保留货物,并且指导进口商实行关于磺胺嘧啶的自主检查。
2)将中国产养殖虾及其加工品中残留动物用医药品(磺胺嘧啶)的监控检查的检查频度提高到30%。
 
参考
1 品名:不加热食用冷冻食品 虾类(FROZEN SHRIMP COOKED PUD)
2 生产国:中国
3 检查结果:新诺明 0.05ppm(基准:不得含有)
            磺胺嘧啶 0.07ppm(基准:不得含有)
4 检疫所:东京检疫所(申报号:第240280322901栏)
5进口商:株式会社ショクリュ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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