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标准化院分析统计我国防护口罩出口欧盟遭遇通报情况 提醒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控

时间: 2020-05-26     作者:     来源: 市标准化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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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月中下旬,疫情以来我国首例出口欧盟防护口罩被通报,截至58日,我国共有10例防护口罩出口欧盟被通报。通报国涉及比利时(5例)、丹麦(4例)、西班牙(1例),涉及的口罩型号主要为KN95/FFP2,通报原因为口罩材料颗粒过滤效率不足或有CE标志但未经相关机构认证。通报国对我国产品采取了召回、禁止/停止销售、在产品上标示风险警告等处置措施。

 

  我国出口欧盟被通报的这10例均为个人防护口罩,欧盟非医用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而使用的口罩和其他用品,应遵循《个人防护装备法规》(以下简称“PPE法规”)。根据PPE法规规定,个人防护装备在投放欧盟市场前,必须由授权的公告机构(第三方测试机构)认证并粘贴CE标志。其中,投放欧盟市场的个人防护口罩应符合标准EN149EN149将口罩分为FFP1FFP2FFP3三类,具体的过滤要求为:FFP1最低过滤效率≥80%FFP2最低过滤效率≥94%FFP3最低过滤效率≥99%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持续蔓延,为支援全球共同抗击疫情,我国口罩生产企业开足马力,加班加点生产,产品出口到世界多地,为控制全球疫情蔓延贡献了中国力量。最近,欧盟国家对投放市场的疫情防控产品监管较为严格,我国口罩生产和出口企业应格外注意,务必根据欧盟法规要求开展产品检测,并确保获得授权公告机构的CE认证,避免遭遇通报处置,这不但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也会给国家出口口罩质量的世界形象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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