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4日,欧盟发布条例(EU) 2019/1137,续批活性物质甲酚噻草胺(Dimethenamid-P)。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第二十天生效,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欧盟条例(EU) No 540/2011附件进行修订,Part A删除甲酚噻草胺条目,Part B增加相应条目,编号为137。具体批准信息如下:
通用名称 鉴定编号 | 化学名称 | 纯度 | 批准日期 | 批准期满 | 分则 |
甲酚噻草胺
CAS号:163515-14-8
CIPAC号:638 | (S)-2-chloro-N-(2,4-dimethyl-3-thienyl)-N-(2-methoxy1-methylethyl)acetamide | ≥930g/kg
以下杂质是有毒物质,在原药中不得超过:1,1,1,2-氯乙烷(TCE)≤1.0g/kg | 2019.9.1 | 2034.8.31 | 为执行法规(EC)No 1107/2009条款29(6)的统一原则,须考虑到甲酚噻草胺的续批报告结论,特别是其中的附件I和II。 在整体评估中,成员国应特别注意: —保护操作人员和工人,确保使用条件包括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 —保护地下水,特别是关于甲酚噻草胺的代谢产物; —保护水生生物和小型食草哺乳动物。 使用条件应包括适当的风险减缓措施。 申请者应向委员会、成员国和管理局提交以下确认资料:当地表水或地下水被抽取作为饮用水时,水处理过程对地表水和地下水中残留物性质的影响。 申请者应在委员会公布关于评估水处理过程对地表水和地下水中残留物的性质影响的指导文件两年内提交该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