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纺织品规则规定,经销商必须在纺织品上贴附标签,以标示生产商或经销商名称、纺织品的加工或生产国家,以及纤维通用名称和纤维按重量计在纺织品内所占百分比。目前,以注册文字商标作为公司标记(用于辨别各类公司产品的独特标记)的拥有者,只要把已经向美国专利及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注册副本呈交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备案,即可在标签上标示其商标以取代公司名称。
2017年6月28日,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一项建议规则,取消上述备案规定,并解除文字商标的使用限制,不再限于用作公司标记的文字商标。委员会正就建议规则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31日。委员会表示,上述备案规定公布时,委员会或消费者均不能容易辨别文字商标的拥有者(如解决合规问题时),但目前两者可以从网上搜寻或透过专利及商标局网站,辨别文字商标的拥有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