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规定进口的食品用陶瓷和搪瓷器具须有卫生证明

时间: 2009-07-31     作者:     来源: 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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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0月21日,泰国发布商务部通报B.E. 2551(2008),规定了进口到泰国的食品用陶瓷和搪瓷器具须有卫生证明。还规定了食品用陶瓷和搪瓷器具释放的铅或镉的许可限制,与公共卫生部通报No.92 (B.E.2528(1985))保持一致。
  拟生效日期为200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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