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报号: G/SPS/N/AUS/301/Add.1
通报日期:02013-11-08

通 报

1 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2 负责部门:
3 覆盖的产品:
4 只要相关或可行,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文件的标题、语言及页数:从批准国家进口猫狗及其精液的最终政策审议
6 内容概述: 应 澳大利亚 代表团的要求,发送 如下信息: 从批准国家进口猫狗及其精液的最终政策审议 澳大利亚政府农业部已经完成了从批准国家进口猫狗(包括精液)的生物安全政策审议(生物安全建议2013/22)。执行方面的必要安排一经完成,决策人将在按照1908年检疫法案及1998年检疫修改公告考虑进口许可申请时考虑该政策。 就2012年7月27日第G/SPS/N/AUS/301号通报发布的该政策审议草案(生物安全建议2012/17),曾邀请利益相关人士进行评议,咨询期60天,截止日期:2012年9月24日。农业部在考虑了所有利益相关人士评议后,完成了猫狗及其精液进口政策审议。 本政策审议包括对进口猫狗及其精液生物安全措施的多处修订。其中一修订是根据动物健康状况将批准国家(可向澳大利亚出口猫狗及其精液的国家)划分三类。它取代前政策规定的5个种类。 狂犬病相关建议包括: • 取消作为狂犬病措施之一的抵港后检疫; • 对于从农业部认可的无狂犬病(1~2类)的批准国家进口——作为一项适当的狂犬病生物安全措施,继续认可非疫国的证明; • 从非农业部认可的无狂犬病(3类)批准国进口——取消进口前在批准国家内逗留6个月的要求。在出口澳大利亚前至少180天,必须在批准国内进行所有进口前准备,包括有效狂犬病中和抗体检测; • 从南非进口——取消出口前检疫; 及 • 从非农业部批准国家进口——需允许狗和猫通过一批准国进口且必须符合所有农业部对该批准国的生物安全要求; 本政策审议还建议取消进口新西兰猫狗前90天的逗留要求。除修订狂犬病的生物安全措施外, 本政策审议建议: • 修订体内/外寄生虫及(只限狗)犬布鲁氏菌病、犬单核细胞埃立克体及细螺旋体病的生物安全措施; • 批准抵港后10天的强制检疫期,以解决体外寄生虫及相关传染病的风险; 及 • 对于狗精液——修订犬布鲁氏菌病、利什曼病及细螺旋体病的生物安全措施。 除另有通报外,前政策的进口条件仍继续适用于进口批准国家的猫狗及其精液。如此要求的目的是完成经营活动。有关执行的详细信息参见: http://www.daff.gov.au/biosecurity/cat-dogs. 该补遗通报涉及: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内容和/或范围的修订;#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以下网址提供全文或从澳大利亚SPS通报点索取: http://www.daff.gov.au/ba/reviews/final-animal/dogs_and_cats/ba2013-22-final-policy-importation-dogs-cats-semen-approved-countries. The Australian SPS Notification Point GPO Box 858 Canberra ACT 2601 Australia Fax: +(61 2) 6272 3678 Email: sps.contact@daff.gov.au 1 通报原文 AUS301A1.doc 英文 2 通报详细信息 AUS301A1-131108.docx 中文
7 目的和理由: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8 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0
  • 拟批准日期:
  • 拟生效日期:
11 提意见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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