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报号: G/SPS/N/USA/1947
通报日期:02009-09-24

通 报

1 通报成员:美国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2 负责部门:美国环保署
3 覆盖的产品:轧棉副产品;未去纤维棉花籽;大豆粉及大豆种子
4 只要相关或可行,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所有贸易伙伴
5 通报文件的标题、语言及页数:乙草胺(Acetochlor); 杀虫剂残留许可限量,英文,7页
6 内容概述:本最终法规规定了以下作物内/表杀虫剂乙草胺(Acetochlor) ,包括其代谢物及降级物的许可限量:轧棉副产品:4.0 ppm; 未去纤维棉花籽:0.6 ppm; 大豆粉:1.2 ppm及大豆种子:1.0 ppm。对这些残留限量标准的符合性只能通过测量乙草胺(acetochlor)、2-chloro-2'-methyl-6-ethyl-N-ethoxymethylacetanilide及含半族EMA及半族HEMA的代谢物来确定。
7 目的和理由:A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8 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D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本最终法规可查询[联邦纪事: 2009年9月16日 (74册, 178号)] [法规与规定][页数47445-47451] 或在线查询: http://www.epa.gov/fedrgstr/EPA-PEST/2009/September/Day-16/p21845.htm。 本最终法规是继联邦纪事的一份通知后公布的[联邦纪事: 2009年4月8日(74册, 66号)] [通知]
10
  • 拟批准日期:2009年9月16日
  • 拟生效日期:2009年9月16日
11 提意见截止日期:相关异议及听证要求务必于2009年11月16日前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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