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报号: G/SPS/N/USA/1605
通报日期:02007-06-18

通 报

1 通报成员:美国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2 负责部门:美环保署(EPA)
3 覆盖的产品:苹果; 葡萄; 李子; 李子脯; 杏; 嫩四季豆; 四季豆草料; 玉米谷; 梨; 萝卜; 青萝卜, 利马豆草料; 苜蓿筛选种;及高粱碾磨粒; 苜蓿干草;南瓜; 核桃; 蛋; 禽畜; 椰菜; 高梁。
4 只要相关或可行,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任何美国贸易伙伴
5 通报文件的标题、语言及页数:拟定法规。甲胺磷(Methamidophos)、乙酰甲胺磷(Oxydemeton-methyl)、丙溴磷(Profenofos)及三氯松(Trichlorfon); 拟定限量措施(提供英文,9页)。
6 内容概述:当前,乙酰甲胺磷(oxydemeton-methyl)的许可限量表示为其胆碱脂酶(cholinesterase)的抑制代谢物。根据EPA的确定,只有乙酰甲胺磷(oxydemeton-methyl)及其代谢物乙酰甲胺磷砜oxydemeton-methyl sulfone残留是植物体内的要患,所以应修改动植物产品内的许可限量。因此,EPA拟修改动植物的许可限量,修订限量表达式如下:由于某些注册产品使用标签禁止使用一年内收获,以便有合理理由确定食品内无残留,EPA认为,乙酰甲胺磷(oxydemeton-methyl)不用于食品。因此,EPA拟撤消苹果、葡萄、李及李脯及鲜杏的许可限量。   由于EPA认为,利马豆草料; 苜蓿筛选草种;及高梁碾磨粒(除面粉外)不再是主要的动物饲料, 因此拟撤消利马豆草料; 苜蓿筛选草种;及高梁碾磨粒(除面粉外)的许可限量。   1994年, 乙酰甲胺磷((ODM)的技术注册商同意不在销售用于四季豆、田玉米、爆米花玉米、梨及萝卜的ODM,但要保留注册,以便在EPA有关ODM必要数据及饮食与工人风险评估完成后,有可能恢复销售标签。然而,自1995年至2005年12月5日标签修改有效期为止,仅有一个有效技术注册。然而, 尽管EPA允许注册商人18个月销售、或分发注册技术和最终使用的现有库存,但EPA认为,自1995年起,就没有用户在四季豆、田玉米、爆米花,梨及萝卜上使用ODM。 因此,她认为,终端使用产品的现有库存早在几年前就已用完,而经ODM处理的四季豆、田玉米、爆米花,梨及萝卜早就完成了贸易渠道的流通过程。因此,EPA拟于最终法规公布日撤消嫩四季豆、四季豆草料、玉米谷、梨及萝卜和青萝卜的所有许可限量。   根据玉米草料内/表高达0.9ppm乙酰甲胺磷((ODM)残留的现有数据,EPA拟将玉米草料的许可限量降低到1.0 ppm;将其改名为甜玉米草料。无需再制定田玉米草料的许可限量。 根据苜蓿干草种内/表高达9.84ppm乙酰甲胺磷((ODM)残留的现有数据,EPA拟将苜蓿干草种的许可限量降低到10.0 ppm;将其改名为苜蓿干草。   根据现有数据显示,利马豆内/表乙酰甲胺磷((ODM)的混合残留高达0.15 ppm;瓜类内/表0.2 ppm;南瓜内/表不足0.1 ppm;胡桃内/表不足0.05 ppm;EPA拟降低许可限量如下:利马豆;0.2 ppm;未去纤维棉籽:0.02 ppm;瓜类;0.2 ppm;南瓜:0.2 ppm及胡桃:0.05 ppm。   根据卷心菜内/表高达1.22ppm乙酰甲胺磷((ODM)残留的现有数据,EPA拟将卷心菜的许可限量提高到2.0 ppm。EPA确定,提高许可限量是安全的; 即, 有合理肯定性认为,杀虫剂化学物的累积暴露不会产生危害。另,由于只有FIFRA第24(c)节有乙酰甲胺磷((ODM)用于椰菜叶用的有效注册规定,因此,EPA拟规定椰菜的地区许可限量为2.0 ppm。   根据一次6X饲养标准的家禽代谢物调查表明,家禽商品内没有含毒残留物,而家禽代谢物的前调查表明,蛋与组织体内含有残留,因此,EPA拟规定蛋、家禽脂肪及家禽肉副产品内的许可限量为:0.01 ppm。   另外, EPA拟修订如下商品术语,以符合EPA惯例:“嫩紫花苜蓿”改为“紫花苜蓿草料”;“紫花苜蓿干草种”改为“紫花苜蓿干草”;“甜菜”改为“甜菜头”;“玉米干草”改为“甜玉米干草”(大田玉米干草、或爆米花玉米干草无需许可限量);“薄荷干草”改为“胡椒薄荷头”及“荷兰薄荷头”;“干球茎洋葱\"改为\"球茎洋葱”、“甜橘”改为“柑橘”;“高粱草料”改为“高粱饲料草”;“高粱谷草料”;“高粱谷”改为“高粱谷粒”。
7 目的和理由:ACD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8 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D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联邦纪事: 2007年5月23日[第72册,第99号],通知页数28912-28920; http://www.epa.gov/fedrgstr/EPA-PEST/2007/May/Day-23/p2561.htm
10
  • 拟批准日期:不适用
  • 拟生效日期:2007年7月23日
11 提意见截止日期:有关评议务必于2007年7月23日或之前提交,提交时可注明文案号:EPA-HQ-OPP-2007-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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