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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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性贸易壁垒 | |
| 通报号: G/SPS/N/AUS/460 | |
| 通报日期:02018-10-24 | |
| 1 | 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 2 | 负责部门:农业和水资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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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的产品:源于批准国的鲑科鱼产品入境后加工的生物卫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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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相关或可行,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所有贸易伙伴[X] 特定地区或国家加拿大、丹麦、爱尔兰、挪威、菲律宾、波兰、瑞典、泰国、英国、美国 |
| 5 | 通报文件的标题、语言及页数:第2018/26号生物安全通知——拟定修改源于批准国的鲑科鱼产品入境后现行认证与加工要求(新西兰除外)——请求利益相关方评议; 语言:英文 页数:8页 链接网址: |
| 6 | 内容概述:如2018/26号生物安全通知所定(http://agriculture.gov.au/biosecurity/risk-analysis/memos/ba2018-26), 欢迎利益相关方就批准国(新西兰除外)的鲑科鱼产品进口条件拟定修改进行评议。这些条件经农业与水资源部(农水部)审议后制定。为控制进口鲑科鱼产品入境后加工产生的废水相关生物安全风险, 澳大利亚进口的鲑科鱼产品应处于可消费状态(至少去头、除鳃及内脏)或在出售前送往一家企业,将其加工成可直接消费状态。1999年非活性鲑科鱼及非鲑科海洋鳍鱼进口风险分析(IRA)建议,所有日处理量超过300kg的鲑鱼产品须在经批准的检疫场所(现为批准安排计划)进行陆上加工,日处理量不足300kg的,则以(农水部)签署遵从协议为准。目前希望加工进口鲑鱼科产品的企业尚无批准安排(AA)计划或遵从协议。为保证鲑鱼科产品在澳大利亚抵岸后能按1999年进口风险分析(IRA)建议进行管理 , 特提出拟定简化条件。拟定条件要求,要求在澳大利亚进一步加工的所有鲑科鱼产品必须在一家与(农水部)签订了批准安排计划的企业生物安全控制下。受该要求制约的鲑科鱼产品只有转变成了可消费状态后,经生物安全检验后才可放行。已处于可消费状态的进口鲑科鱼产品不在此条件制约之列。这些更改条件强化了所有批准国的认证要求,减少了边境的混乱及不必要的延期,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抵岸后生物安全处理安排。由于热处理被视为1999年IRA指定疫病风险的控制方式,因此无需动物卫生认证和监督要求。当未批准国在其能力满足了农水部以上要求后,可视具体情况要求给予热处理产品认可。农水部欢迎各利益相关人士对源自批准国鲑科鱼(新西兰除外)产品入境后加工的拟定生物安全要求进行评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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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理由: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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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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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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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提意见截止日期:[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18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