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报号: G/SPS/N/USA/1717
通报日期:02007-10-02

通 报

1 通报成员:美国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2 负责部门:环保署
3 覆盖的产品:棉花、浆果13组
4 只要相关或可行,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任何美国贸易伙伴
5 通报文件的标题、语言及页数:最终法规:唑菌胺酯(pyraclostrobin);杀虫剂许可限量(可提英文、6页)。
6 内容概述:根据对田间试验残留支持数据的审议,EPAD确定对未去纤维棉籽的拟定许可限量由0.4 ppm修订为0.3 ppm。由于大多数棉籽的抽样残留都低于量性方法限值(LOQ)(0.04ppm)以下,使用EPA许可限量/MRL电子数据协调表无法确定未去纤维棉籽的推荐许可限量。根据观察到的棉籽内唑菌胺酯(pyraclostrobin)及其desmethoxy代谢物的最高混合残留(0.17 ppm),建议许可限量为0.3 ppm更为适合。因此,对以下作物内/表唑菌胺酯(pyraclostrobin) (carbamic acid, [2-[[[1-(4-chlorophenyl)-1H-pyrazol-3- yl]oxy]methyl]phenyl]methoxy-, methyl ester)及其按亲本化合物表示的desmethoxy代谢物(methyl-N-[[[1-(4-chlorophenyl)-1H-pyrazol-3-yl]oxy] methyl] phenylcarbamate)混合残留分别规定以下许可限量:浆果13组:4.0 ppm; 未去纤维棉籽:0.3 ppm; 轧棉副产品:30 ppm。
7 目的和理由:ACD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8 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D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联邦纪事:2007年9月26日(72册,186号),法规与规定页数54564-54569 http://www.epa.gov/fedrgstr/EPA-PEST/2007/September/Day-26/p18858.htm
10
  • 拟批准日期:不适用
  • 拟生效日期:2007年9月26日
11 提意见截止日期:有关异议及听证要求务必于2007年11月26日或之前收悉,提交时可注明文案号:EPA-HQ-OPP-2006-0522。
平台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 即 注 册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