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报号: G/SPS/N/USA/1627
通报日期:02007-06-29

通 报

1 通报成员:美国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2 负责部门:美环保署[EPA]
3 覆盖的产品:花生、珍珠稷、黍、卡法胡椒、莓、大豆、风筛谷碎粒、药草、caneberry。
4 只要相关或可行,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任何美国贸易伙伴
5 通报文件的标题、语言及页数:最终法规:吡虫啉(Imidacloprid);杀虫剂限量(提供英文,7页)。
6 内容概述:本法规对以下作物内/表吡虫啉(Imidacloprid)及其含6-chloropyridinyl moiety代谢物[按亲本物计]的混合残留规定了限量:花生:0.45 ppm, 花生干草:35 ppm 及花生粉:0.75 ppm; 珍珠稷谷:0.05 ppm, 草料:2 ppm, 干草:6 ppm及草杆:3 ppm; 黍谷:0.05 ppm, 草料:2 ppm, 干草:6 ppm 及草杆:3 ppm; 卡法胡椒根:4 ppm 及叶:.4 ppm; 野树莓:2.5 ppm; 大豆草料:8 ppm及干草:45 ppm及风筛碎谷:240 ppm。它还修改了以下作物内/表吡虫啉(Imidacloprid)及其含6-chloropyridinyl moiety代谢物的现有混合残留限量:caneberry亚组13-A:2.5 ppm 及大豆种:3.5 ppm。本法规还校正了药草亚组鲜药草上现行限量商品术语的印刷错误。
7 目的和理由:ABCD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8 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D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联邦纪事: 2007年6月20日[第72册,第118号],通知页数33907-33913; http://www.epa.gov/fedrgstr/EPA-PEST/2007/June/Day-20/p11792.htm。
10
  • 拟批准日期:不适用
  • 拟生效日期:本法规于2007年6月20日生效。有关异议及听证要求务必于2007年8月20日或之前提交,提交时可注明文案号:EPA-HQ-OPP-2007-0968。
11 提意见截止日期:有关异议及听证要求务必于2007年8月20日或之前提交,提交时可注明文案号:EPA-HQ-OPP-2007-0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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