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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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性贸易壁垒 | |
| 通报号: G/SPS/N/AUS/386 | |
| 通报日期:02016-05-09 | |
| 1 | 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 2 | 负责部门:澳大利亚政府农业水资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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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的产品:奶酪(HS代码: 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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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相关或可行,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X] 所有贸易伙伴[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 5 | 通报文件的标题、语言及页数:原奶酪:出口澳大利亚的国家资格 语言:英文 页数:1页 链接网址:http://www.agriculture.gov.au/import/goods/food/inspection-compliance/rmc |
| 6 | 内容概述:澳大利亚正针对某些进口食品相关风险进行科学审议。每次审议完后,即公布于澳新食品标准局网站。针对奶酪风险评估, 澳大利亚最近修改了其食品安全立法, 有关奶酪风险食品分类的2001年进口食品控制令。 相关修改归纳如下:1.以前所谓的“软、半软及鲜奶酪”将被描述为“可产生李斯特菌(Listeria monocytogenes)的奶酪”。具备促进这种病原体生长特性的奶酪被列为风险食品,且要经过李斯特菌分析。不再要求进行大肠杆菌及沙门氏菌分析。详细信息公布于可生产李斯特菌奶酪网页。2.原奶酪被列为一种风险食品,只能按某些条件批准进口。希望向澳大利亚出口原奶酪的国家可针对其本国原奶酪生产系统是否等同于澳大利亚系统提出评估申请。如一国符合澳大利亚生物安全要求, 且等同和满足其适用标准时,为促进贸易应进行政府认证。原奶酪必须满足澳新食品标准法典第4.2.4条标准——乳制品初级生产加工标准。制定本标准时, 该澳新食品标准曾通过2014年7月第G/SPS/N/AUS/343及2014年8月第G/SPS/N/AUS/343/Add.1.号文予以通报。澳新食品标准法典第4.2.4条标准——乳制品初级生产加工标准的这些通报更新内容增加了原奶酪的安全生产规定。当时澳大利亚曾获悉有关这些修改案科学理由的相关评议,因此,澳大利亚并不打算接受第二次评议。以下网页提供有关出口澳大利亚原奶酪贸易伙伴资格的相关信息: 原奶酪: 出口澳大利亚的合格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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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理由:A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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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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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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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提意见截止日期:[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