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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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性贸易壁垒 | |
| 通报号: G/SPS/N/AUS/374/Add.1 | |
| 通报日期:02015-12-21 | |
| 1 | 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 2 | 负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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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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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相关或可行,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5 | 通报文件的标题、语言及页数:补遗 |
| 6 | 内容概述:应 澳大利亚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5-12-21 如下信息: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第1.4.2条修改提案(2015年11月3日——2015年拟定修改【第4号农畜化学物法案文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修改文件(第10号)】本提案旨在修改澳新食品法典,调整各种农畜化学物某些最大残留限量(MRLs),使其符合其它国家安全有效使用农畜化学物相关法规。该补遗通报涉及:[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撤消拟定法规[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X] 其它现在澳新食品标准修订法典表20(第1.4.2条标准将在2016年3月1日被表1替代)同样采用澳新食品标准法典第1.4.2条标准的修改案(于2016年3月1日撤销后替换)。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TheAustralianSPSNotificationPoint GPOBox858 CANBERRAACT2601 Australia E-mail:sps.contact@agriculture.gov.au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澳大利亚杀虫剂及兽药管理局提供相关文件: http://apvma.gov.au/sites/default/files/gazette/food-standards/gazette_03112015-page-33-36.pdftte/food-standards/gazette_03112015-page-33-36.pdf https://www.comlaw.gov.au/Details/F2015L00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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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理由: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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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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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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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提意见截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