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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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性贸易壁垒 | |
| 通报号: G/TBT/N/USA/853 | |
| 通报日期:2013-08-30 | |
| 1 | 通报成员:美国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 2 | 负责部门:消费品安全委员会[870] |
| 3 | 依据的条款:[X]2.9.2 []2.10.1 []5.6.2 []5.7.1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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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的产品:香烟打火机和其他打火机(不论是机械的,还是电气的)及其零件,但打火石及打火机芯除外(ICS9613):其他家用和商用设备(ICS97.180):香烟打火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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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文件的名称:香烟打火机的安全标准;调整后的香烟打火机海关完税价格 页数: 使用语言:英语 |
| 6 | 内容概述:委员会有一项安全标准,要求一次性打火机和新颖打火机符合规定的防儿童开启要求。该标准定义“一次性打火机”为在某种程度上使用丁烷或类似燃料,并且具于低于阈值的海关完税价格或出厂价格的可充气打火机(在1993年最初定为2美元)。该标准规定,按照自1993年6月以来百分比变化的实测,杂项加工制品每月的生产商价格指数(PPI),因为通货膨胀最初的2美元每5年调整一次。该调整四舍五入至最接近0.25美元的增量。在从1993年6月至2003年6月的PPI变化显示经修订的海关完税价格或出厂价格为2.25美元时,该价格于2003年11月做出了调整。由于PPI的增加,海关完税价格或出厂价格最近已经调整为2.50美元。本规则修订香烟打火机标准,规定基于PPI的变化,进口价格已经调整到2.5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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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理由:防止欺诈行为和消费者保护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
| 8 | 相关文件:2013年8月26日的联邦纪事(FR)第78卷第52679页;联邦法规法典(CFR)第16编第1210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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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提意见截止日期: |
| 11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