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
|
| 技术性贸易壁垒 | |
| 通报号: G/TBT/N/USA/957/Add.1 | |
| 通报日期:2016-09-19 | |
| 1 | 通报成员:美国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 2 | 负责部门: |
| 3 | 依据的条款: |
| 4 |
覆盖的产品:
|
| 5 |
通报文件的名称:补 遗 页数: 使用语言: |
| 6 | 内容概述:以下 2016 年 09 月 16 日 的信息根据 美国 代表团的要求分发。 地区危险空气污染源危险空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工业、商业及公共机构锅炉措施:最终法规;重新考虑最终措施的公告摘要:本措施宣布环保署(EPA)关于2015年1月21日公布的重新考虑问题的最终决定,涉及2013年2月1日“地区危险空气污染源危险空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工业、商业及公共机构锅炉”(地区锅炉污染源法规)最终修订案的某些方面。EPA现保留该子类别和限制使用锅炉单独要求,与2013年2月最终法规保持一致。此外,EPA现修订3个重新考虑的规定:新燃油锅炉的替代颗粒物(PM)标准;基于初始合格测试的某些锅炉的PM性能测试;及基于初始合格证明的某些燃煤锅炉关于汞(Hg)的燃料取样,与2015年1月提案征求意见的替代规定保持一致。EPA现根据收到的意见对启动和关闭的定义作出稍微修改。本最终措施还处理了一些技术修订和法规澄清,包括根据法院关于此问题的决定撤销有关故障的抗辩主张。这些修订能够澄清和改善2013年2月地区锅炉污染源最终法规的执行。在本措施中,EPA还拒绝了一些重新考虑请求,鉴于重新考虑地区锅炉污染源最终法规引起的问题,重新考虑请求未获批准。日期:本最终法规2016年9月14日 |
| 7 |
目的和理由: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
| 8 | 相关文件: |
| 9 |
|
| 10 | 提意见截止日期: |
| 11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