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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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性贸易壁垒 | |
| 通报号: G/TBT/N/USA/756/Add.4 | |
| 通报日期:2013-11-05 | |
| 1 | 通报成员:美国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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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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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文件的名称:燃料和燃料添加剂法规:修订可再生燃料标准和柴油硫程序 页数: 使用语言: |
| 6 | 内容概述:以下2013年10月31日的信息是应美国的要求进行通报 标题:燃料和燃料添加剂法规:修订可再生燃料标准和柴油硫程序 部门:环保署(EPA) 措施:最终法规 摘要:在本最终法规中,环保署(EPA)拟修订可再生燃料标准(RFS)程序中“供热燃油”的定义,依照清洁空气法第211(o)条。本修订扩大了用于显示符合RFS可再生燃料量义务的可再生燃料范围,通过增加符合可再生燃料的附加类别,即符合可再生生物质条件、用于产生热量温暖人们生活、工作、创作或进行其它活动的建筑或其它设施的“燃油”。符合供热燃油修订定义的燃油生产商或进口商允许生成再生识别码(RINs),如果燃油符合RFS法规规定的所有其它要求。用于产生热量、能量或其它功能的燃油不包括在供热燃油附加类别中。所有以前包括在供热燃油定义中的燃料继续作为可再生燃料标准(RFS)程序的供热燃油包括在内。 我们还确定了专门适用于这些燃油的详细注册、报告、产品转换文件和记录保存要求,需要证明生成再生识别码(RINs)的燃油量在RINs生成之前被用于给建筑供暖为人类提供舒适的气候控制。 得到批准的最终法规与2012年10月9日法规提案相比,只有少量修改,并提供了对公开评议的回应。 日期:本法规2013年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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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理由: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
| 8 | 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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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提意见截止日期: |
| 11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