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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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性贸易壁垒 | |
| 通报号: G/TBT/N/AUS/107 | |
| 通报日期:2018-01-09 | |
| 1 | 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 2 | 负责部门:澳大利亚环境与能源部 |
| 3 | 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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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的产品:舷外马达(HS 840721)-缸容量不超过50 cc(HS 840731)-缸容量超过50 cc但不超过250 cc(HS 840732)-缸容量超过250 cc但不超过1,000 cc( HS 840733)-除舷外挂机摩托艇外的摩托艇(HS 890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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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文件的名称:产品排放标准法案2017 产品排放标准法规2017 语言:英语 页数:40/35 链接网址: 页数: 使用语言:英语 |
| 6 | 内容概述:产品排放标准法案2017(法案):法案创建了一个管理产品排放的框架。法案规定了排放控制产品的认证。要获得认证,产品必须符合排放标准。进口或供应未经认证的排放控制产品的人员将构成犯罪。 也有违法行为涉及产品认证标志错误或不正确。违法行为也包括民事处罚。违反法案的产品将被联邦政府没收。规则可以使人员或产品免于法律的实施。包括记录保存要求和监管权力(主要来自监管权力法案)有助于法案的执行。产品排放标准法规2017(法规):法律文件规定了哪些产品是排放控制产品。 法案的大部分要求以及关税和消费税的责任适用于排放控制产品。根据法案,不得将排放控制产品进口到澳大利亚或在澳大利亚供应,除非经过认证。 法律文件第4部分规定,产品须经法案认证,如果产品:(a)经该部分的第2节认证,符合第3部分公布的澳大利亚产品排放标准; (b)经外国监管机构认证,符合第4部分第3节规定的外国排放标准之一的要求。根据第5部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批准免除法案要求。免除需要符合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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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理由:有助于改善澳大利亚空气质量,获得健康和环境效益; 协助落实一项或多项气候变化公约下澳大利亚的义务。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
| 8 | 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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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提意见截止日期:2018/03/09 |
| 11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