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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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性贸易壁垒 | |
| 通报号: G/TBT/N/SGP/16 | |
| 通报日期:2013-05-01 | |
| 1 | 通报成员:新加坡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 2 | 负责部门:国家环境署 |
| 3 | 依据的条款:[X]2.9.2 []2.10.1 []5.6.2 []5.7.1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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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的产品:HS:841510xx:单相非管道式房间空调器,即箱内组装或装配一个或多个蒸发器、压缩机和冷凝器,设计共同用作设备的永久安装件,为任何封闭的空间提供经调节温湿度的空气。其包括冷却和除湿制冷的主要来源,并且可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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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文件的名称:i.《环境保护和管理法案》(英语)可以在以下网址获取: 页数: 使用语言:英语/英语 |
| 6 | 内容概述:现行的《环境保护和管理法案》、环境保护和管理(注册商品)令和环境保护和管理(能源节源)法规将修订为i)扩展注册的空调器范围;以及ii)从2013年9月1日起提高在新加坡供应的注册空调器的最低能源效率标准。 从2013年9月1日起现行的法规将演变成《能源节约法案》。 应用除启停操作以外的方法变换压缩机输出技术,并且制冷量为10kW或更低的单相非管道分体式空调器为注册商品。 从2013年9月1日起,制冷量在17.6kW以下的这种类别的空调器将注册。 从2013年9月1日起,在新加坡供应的所有注册的空调器和冰箱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的新的最低能源效率标准: (i)对于平开窗或窗式空调,性能系数(COP)≥2.90。 (ii)对于(制冷量小于10kW)带有一个室内装置的分体式(非变频)空调器,COP≥3.34。 (iii)对于(制冷量等于或大于10kW)带有一个室内装置的分体式(非变频)空调器,COP≥2.78。 (iv)对于(制冷量小于10kW)带有一个以上室内装置的分体式(非变频)空调器,COP≥3.34。 (v)对于(制冷量等于或大于10kW)带有一个以上室内装置的分体式(非变频)空调器,COP≥2.64。 (vi)对于(制冷量小于10kW)带有一个室内装置的分体式(变频)空调器,COP≥3.06和加权COP3≥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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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理由:为了环境保护和节约的目的。理由:非能源效率的空调器和冰箱运作时消耗更多能源,并且导致更高的温室气体排放。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
| 8 | 相关文件:批准时,通告将公布在新加坡共和国的政府官方公报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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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 11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