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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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性贸易壁垒 | |
| 通报号: G/TBT/N/ IND/9 | |
| 通报日期:2002-07-10 | |
| 1 | 通报成员:印度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 2 | 负责部门:商业与工业部商业司外贸秘书处 |
| 3 | 依据的条款:2.9.2[×] 2.10.1[ ] 5.6.2[ ] 5.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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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的产品:二二手车或新车(包括所有在Ch. 87 of ITC(HS)进口和出口物品分类下的非铁路或有轨车辆)。A. 二手车或旧车:(a) 在进口到印度前曾被出售、租赁或抵押;或(b) 在进口到印度前曾在某一国家依据其法律注册过 。B. 新的进口车:(a) 不是在印度生产或组装的;和(b) 在进口到印度前曾被出售、租赁或抵押;或(c) 在进口到印度前,曾在某一国家依据其法律注手车或新车(包括所有在Ch. 87 of ITC(HS)进口和出口物品分类下的非铁路或有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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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文件的名称:2001年3月31日的DGFT通报no. 4(RE-2001)/97-2992 页数: 使用语言:英语 |
| 6 | 内容概述:A. 二手车或旧车:二手车或旧车的进口应符合下列条件:(a) 二手车或旧车的陈旧程度不应超过生产日起3年;(b) 二手车或旧车应:(i) 有右手方向盘和控制系统(适用于非两轮或三轮车);(ii) 有以公里计数的里程计;和(iii) 有适于‘左行’的前灯的测光仪。(c) 作为对上述(a)和(b)中陈述条件的附加条件,二手车或旧车应当符合《1988年印度机动车法案》及相关规则。(d) 无论哪位二手车或旧车的进口商或经销商进口到印度应当:(i) 在进口时,提交测试机构颁发的证书。对此,中央政府可以通报此事,说明进口到印度的二手车或旧车在起程运往印度进口之前不久刚进行过试验,以及上述车辆已符合《1988年印度机动车法案》的法规和据此制定的规则。(ii) 在进口时,提交测试机构颁发的证书。对此,中央政府可以通报此事,说明进口到印度的二手车或旧车在起程运往印度进口之前不久刚进行过试验,以及,上述车辆符合于生产时所颁发的原批准的证书。(iii) 一旦到达印度港口,但是还未结关交付家庭消费之前,将车辆提交政府规定的印度政府国防部Abmednagar车辆研究与发展公司、或Pune印度汽车研究协会、或Budni, Madhya Pradesh测试拖拉机的中央农业机械训练与测试研究所等机构进行试验,以取得车辆符合《1988年印度机动车法案》规定的法规以及据此制定的规则的证明。(iv) 进口这些车辆只能得到在Mumbai 的海关的允许。(e) 进口到印度的二手车或旧车应当具有自进口到印度之日起5年的最低车辆性能,并要求保证在这5年内提供服务。为此目的,进口商在进口时,应提交一为每一辆进口车车辆性能的声明,该声明应得到中央政府为此通告的任一测试机构所颁发的证书支持。B. 新车:新车进口应符合下列条件:(a) 新车应:(i) 有以每小时公里计数的速度计;(ii) 有右手方向盘和控制系统(适用于非两轮或三轮车辆);(iii) 有适于“保持左行”的前灯测光仪;和(iv) 由生产国进口。(b) 作为对上述(a)中陈述条件的附加条件,新车应在进口之日符合《1988年印度机动车法案》及相关规则。(c) 无论哪位二手车或旧车的进口商或经销商进口到印度应:(i) 进口时,对于每一种进口车的类型,应具有按上述规则由任一‘试验机构’颁发的、并按‘1989年中央机动车规则(CMVR)’第126条进行的有效合格认证证书;(ii) 负责按照1989年CMVR的规则122和138对指定给制造商;按照1989年CMVR规定,颁发表22;(iii) 就在进口6个月内出具符合CMVR的126A的每一规则规定的产品合格证明给出承诺。在做不到这一点的情况下,将不允许继续进口同类型号车辆。(d) 新车的进口只在Nhava Sheva、Calcutta和Chennai口岸通关。(e) 本通报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新车进口:(i) 如上述c(i),为认证目的;(ii) 为防卫要求的目的;(iii) 车辆制造商为研究与发展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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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理由:道路安全、污染控制和国家处理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
| 8 | 相关文件:1. 机动车法案,19882. 中央机动车规则 (CMVR),19893. ITC(HS)进口和出口物品分类,2002年4月1日-2007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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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提意见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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