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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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性贸易壁垒 | |
| 通报号: G/TBT/N/USA/756 | |
| 通报日期:2012-10-19 | |
| 1 | 通报成员:美国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 2 | 负责部门:环保署(EPA)(775) |
| 3 | 依据的条款:[X]2.9.2 []2.10.1 []5.6.2 []5.7.1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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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的产品:可再生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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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文件的名称:燃料和燃料添加剂法规:修订可再生燃料标准和柴油含硫量计划 页数: 使用语言:英语 |
| 6 | 内容概述:根据《清洁空气法案》第211(o)项,环保署(EPA)提议修订可再生燃料标准(RFS)计划中的民用燃料油的定义。本修正案将扩大可产生再生识别码(RINs)的可再生燃料作为民用燃料油的范围,将从符合条件的可再生生物质生产的,用于产生热量温暖人们生活、工作、再创造,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燃油包括在内。燃油用于产生热量、发电,或产生在经修订定义中不包括的其它功能。如果燃油符合RFS法规中规定的其它要求,将允许符合民用燃料油经修订的定义的燃油生产商或进口商产生再生识别码(RINs)。本修正提案将不修订或限制在民用燃料油目前的定义中包括的燃料。我们同样还提议修订柴油含硫量计划,为生产机车和船用柴油燃料的反式混合处理器提供额外的灵活性。具体来说,我们提议恢复生产用于在东北部大西洋中部地区以外的较旧技术的机车和船用柴油机中的500(ppm)含硫量柴油燃料的津贴。我们同样还征求关于对东北部大西洋中部地区提供此津贴的评议意见。这些对柴油反式混合规定的修正提案预期将导致反式混合处理器和机车和船用柴油燃料的使用者减少遵守成本,同时又具有中性或肯定的环境影响。环保署同样还提议修订500ppm含硫量机车和船用(LM)柴油燃料的燃料标志要求,以解决原来法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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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理由:保护环境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
| 8 | 相关文件:-2012年10月8日的联邦纪事(FR)第77卷第61313页;联邦法规法典(CFR)第40编第80部分;-2012年10月8日的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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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提意见截止日期:2012/11/08 |
| 11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