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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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性贸易壁垒 | |
| 通报号: G/TBT/N/ CAN/40 | |
| 通报日期:2002-06-12 | |
| 1 | 通报成员:加拿大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 2 | 负责部门:环境部 |
| 3 | 依据的条款:2.9.2[×] 2.10.1[ ] 5.6.2[ ] 5.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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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的产品:有毒性杀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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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文件的名称:修订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1999的表3的建议法令。 页数: 使用语言:英语和法语 |
| 6 | 内容概述:内容简述: 出口控制表,1999年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CEPA)表3包括三个部分。清单的第一部分包括禁止在加拿大使用的物质,如灭蚁灵,这些物质只可能在非常有限的条件下出口(如,引起毁灭性)。第二部分包括在国际协约中对出口要求通报和应允的物质,如DDT和林丹。第三部分包括按议会的联邦法案,在加拿大使用受到限制的物质,如破坏臭氧层的物质。此建议法令的目的在于在1999年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表3的第二部分中增加如下物质:Binapacry1(CAS 485-31-4),毒杀芬(CAX 8001-35-2),1,2-二氯乙烷(乙烯,二氯化合物)[CAS 107-06-2]和氧化乙烯(CAX 75-21-8)。这些物质成为了鹿特丹公约中所说的预先通知应允步骤的针对物质(请浏览http://www.fao.org/ag/agp/pestcides/pic/dgdhome.htm )。预先通知应允步骤提供了一种交换信息的有效的办法,主要针对一小部分在鹿特丹公约成员国中间禁止的或严格控制的化学制剂和杀虫剂,以及剧毒杀虫剂的配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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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理由: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
| 8 | 相关文件:加拿大政府公报,第一部分,2002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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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提意见截止日期:2002-07-31 |
| 11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