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与标准
《民法典》对合同的质量要求的规定如下: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同时,对标的物质量要求也适用该条款。
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之前,《合同法》的规定是: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可见,新规定将“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修改为“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这将直接影响到质量标准的适用。
一方面,推荐性标准的适用问题:
依据《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按照《民法典》规定,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间接强制适用了推荐性标准。
另一方面,行业标准的适用问题:
按照《民法典》规定,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从适用层次上,推荐性国家标准优先于行业标准。依据《标准化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实践中,存在强制性的行业标准。这类标准的适用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来自质量云
